章程

                          甘肃省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甘肃省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目标:围绕大数据技术、产业、应用及服务等创新链,通过市场机制聚集各类优势资源,实现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等机构在战略技术创新联盟。层面的有效结合, 形成大数据技术、 市场、 资本、 人才等资源的有效融合;通过联盟内部资源共享,协同行为和集成发展,形成大数据产业上、中、下游之间和供需方之间的有效合作与对接, 有效提升我省大数据关键技术的创新水平,形成大数据技术、产业及应用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大数据交易机制、共享交换平台和联合申报大数据项目机制的建立,实现大数据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从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组建宗旨:以大数据技术创新、产业推进和应用牵引为目标,以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为纽带,以合同契约为保障,开展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制定,组织省内大数据产业发展研究及规划制定,提升产学研用组织化程度,组织若干引领大数据产业的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的
创新联合体,有效整合产学研用各方优势资源,推动科研与产业的紧密衔接,实施大数据技术集成创新与联合公关,突破大数据关键技术难题,广泛开展大数据技术、产业、市场、应用的国内外交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符合大数据产业发展趋势的共性应用技术、产业标准、产品规范,有效推进甘肃省大数据关键技术创新水平, 推动甘肃省大数据的技术创新链、产业创新链、应用创新链和服务创新链的建设,形成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新引擎。
第四条 联盟的组织原则:按照自愿、平等、合作、交流、互惠、互助原则采用灵活的联盟运行机制。联盟在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下,由致力于大数据技术、产品、业务及应用的研究、开发、服务和运营的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及特殊自然人自愿组成。
第五条 联盟的任务
第二章  任务
(1) 组织联盟单位,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功能,推动大数据资源、技术、产业、应用、服务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统筹大数据资源、技术、产业、应用发展规划;
(2) 组织联盟单位,开展大数据产业研究,技术创新研发,应用推动及相关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大数据产业链上各环节的成果转化机制。
(3) 组织联盟单位,围绕制约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凝聚联盟技术、人才、设备和信息资源,创新资源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为大数据产业规模化发展提供持续成熟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数据产品。
(4) 组织实施大数据相关关键技术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产业转化,形成大数据产品、产业链、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和工程工艺。
(5) 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大数据技术产业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加强人才培养,引领联盟大数据技术原始创新,鼓励引导大数据应用,公众大数据消费创新,着力推进引进吸收集成创新,有效的提升我省大数据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6)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应用领域,推动大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整合和深加工,组织实施关键大数据技术研发,发展大数据消费性信息服务业,推动大数据与企业的深度结合。
(7) 组织联盟开展基于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协调统筹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重点以联盟单位现有的物联网、云计算、数据中心为基础,推进各平台的兼容与对接,力争形成我省可共享的大数据树形基础设施,形成可统筹、可调用的云平台、云服务、大数据研发和应用的联合支持平台。
(8) 组织联盟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科研模式转变研究,开展大数据产业链内的相关产品测评、认证、技术成果鉴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创办联盟信息共享机制及渠道。
(9) 组织联盟提供较为全面和专业的大数据分析、挖掘、组织和管理等服务,实现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业态的融合发展,形成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化发展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构成:联盟由从事大数据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加入联盟:
一、 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并遵守产业联盟章程及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2) 支持大数据领域应用标准,愿意推动其产业化进程;
(3) 愿意在大数据领域的一个或多个产业链环节投入资源。
二、 申请成为理事会员 , 除满足联盟会员条件外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满足成为联盟会员所有条件;
(2) 具有产业联盟普通成员资格;
(3) 对大数据产业的研发和服务有实质性投入。
第八条 加入联盟 的企事业单位需交的申请材料和需走的 程序:
(1)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产业联盟申请材料:加入产业联盟的书面申请、申请单位或自然人的介绍材料、申请单位或自然人推动大数据应用技术研究、发展或服务的计划等;
(2) 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产业联盟理事会;
(3) 联盟理事会审批;
(4) 如果审批通过,由秘书处向全体联盟成员通报。
第九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一、 普通成员的权利:
(1) 派代表参加产业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产业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
政策、决议和事项;
(2) 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3) 有权推荐特聘理事、推荐联盟组织机构候选人的权利;
(4) 参加联盟活动和了解联盟工作动态;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有权申请成为联盟理事会员;
(6) 享受联盟服务的权利;按照约定享有联盟专利和技术成果的使用以及获取推
广应用收益的权利;
(7) 退出产业联盟。
、 理事会员的权利:
(1) 理事会员享有所有普通成员的权利;
(2) 有权推荐一名理事加入产业联盟理事会,参加产业联盟理事会会议,并参与
表决相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4) 退出产业联盟理事会。
第十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普通成员的义务:
(1) 遵守联盟协议、章程和管理制度,执行产业联盟大会的决议、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2) 支持大数据应用技术与标准,推动大数据应用产业的发展;
(3) 主动与其他联盟成员开展大数据应用产业合作;优先和优惠向联盟成员开放使用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成果转化基地;
(4) 保守产业联盟商业秘密,维护联盟的团结和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5) 按照联盟会费管理办法定期足额缴纳联盟会费。
、理事会员的义务 :
(1) 理事会员承担所有普通会员的义务;
(2) 为推动产业联盟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 在大数据研发和应用领域进行实质性投入。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组成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员单位。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员单位为联盟会员单位。 随联盟的发展壮大,在适当时机将由理事会推荐成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联盟会议
联盟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含本数)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包括现场出席、电话出席和书面委托)方可举行,联盟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联盟成员二分之一(含本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会议实行每个联盟成员一票制表决权。未到会的联盟成员可以电话方式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职权。 联盟大会也可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1) 审议批准联盟章程;
(2)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 对联盟变更和终止事项做出决定;
(5)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职权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领导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改选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联盟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由理事会成员单位选举产生。 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的领导分别担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联盟正常运作阶段,理事会由联盟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理事出席(包括现场出席、电话出席和书面委托) 方可举行。理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含本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权。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 理事会的职权:
(1)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 解释联盟章程;
(3) 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5)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6)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7) 决定联盟理事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8) 决定联盟普通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9)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10) 聘用和解聘理事和特聘理事;
(11) 任命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12) 决定各工作组的设立和撤销;
(13) 任命和解聘工作组组长、副组长;
(14)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15)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6)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理事长的职权:
(1) 召集并主持产业联盟会员大会会议;
(2) 召集并主持产业联盟理事会会议;
(3)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
(1) 联盟成员协商规定的费用;
以联盟名义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联盟筹建项目、国家课题项目、地方政府课题项目、地方政府财政资助等经费;
(3) 以联盟名义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获得的收入;
(4) 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十六条 联盟 经费管理
(1)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联盟经费委托联盟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年度进行预结算报告和公布。
(3) 联盟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上级项目主管机构或捐赠人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 联盟换届时必须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
(5) 联盟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经成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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