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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
更新时间:2017-01-10 16:15:40点击次数:1221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甘肃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62号)精神,推进我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实施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录入、核发一照”的“四个一模式”,实现“一家录入、多家共享”。严格执行代码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规定,运用大数据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服务,推进登记管理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大数据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时限要求:工商部门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编制、民政等其他管理部门在2016年12月前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

2.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统一行政审批网上受理源头,制定网上行政审批统一的规范标准和配套办法,构建全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协同平台,优化、合并、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市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大幅度提高全市行政审批整体效率。

3.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开展政务信息服务。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协同平台等信息资源,加强政府部门间相关信息资源整合,推动新兴媒体开展“互联网+”企业服务。推进政府部门开通微博、微信等公共平台,拓宽信息服务渠道,提高政务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三维数字社会管理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局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4.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采取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相关失信市场主体采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措施,并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对其安排财政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方面启动实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

5.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强化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6.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创新产品与服务,探索与具备资质的社会信用提供者建立合作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加大对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依托保险信息技术方面的数据资源,推进保险行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服务。支持地方行业协会建立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大数据服务工作对接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7.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积极推行政府服务绩效和重大公共服务政策评估制度,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及其部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实施效果进行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各类公共服务,提高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公示制度,推动行政事项网上办理进程,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效能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8.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方式,依托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各行业信息系统,及时汇总整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并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商务、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法院执行、治安管理、税收征缴、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针对各领域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增强联合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9.推进行业信用数据监管机制建设。根据全省企业税务信用监管数据分析制度要求,加强全市税务信用数据分析与管理。建立兰州市质量信用信息发布制度,构建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健全质量信用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执法、日常监管、企业信用等信息系统,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基础数据库。以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规划和大数据应用服务为导向,建设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检查,并强化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敏感时段市场价格监管;利用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定期对价格举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公开发布,及时预警并提出对策。完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功能,加强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10.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系统,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兰州”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和道路交通、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选择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开展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017年年底前全面推广。

11.加快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重点部门重要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逐步拓展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部门,扩大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覆盖面。建立“信用兰州”信用网站,实现与“信用甘肃”、“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县区、各部门、司法机关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1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建立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开展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推进法院案件执行、税收征缴、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13.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贯彻落实甘肃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意见精神,以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为平台,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

牵头单位:市文明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14.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电子监管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在农产品产地认证企业的应用试点。加快推进我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汇集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实现与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和商品条码产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食品、药品等群众重点关注领域的信息溯源覆盖面,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

时限要求:2016 年12月底前完成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设,完成药品生产全品种电子监管,实现麻醉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电子监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兰州市肉菜流通追溯项目建设。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控预警、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治理、移动终端应用等功能。2018年底实现全市商品条码产品信息实时通报、即时共享。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产品信息溯源系统查询到相关生产信息。

15.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兰州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局

时限要求:2017年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16.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完善和落实重点领域有奖举报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违法失信者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积极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7.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制定公示目录,规范公开公示内容,优化公开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按国家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18.加大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加快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信用兰州”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19.大力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推动各县区和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对新申请立项建设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信息共享需求的,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共享信息的,不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不予审批或验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7年2月实施并持续推进。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20.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落实国家和省上要求,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全市重要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21.加强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县区、各部门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和采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根据国家和省上的要求,推进全市政务及行业的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重点完善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社保、教育、医疗卫生、统计、公共资源交易和审判、检察等领域信用记录,形成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系统。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22.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3.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县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积极配合征信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征信机构尽快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4.鼓励征信机构发展,加大信用服务业培育力度。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出台地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给予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25.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技术、网络、业务及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力度,拓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业态的培育。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

时限要求:2017年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6.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建立可视化和智能化的大数据应用分析模型,引导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开展数据采集、监测,提供数据挖掘和行业分析应用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大数据交易研究,搭建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兰州市大数据交易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及科研机构利用民生领域大数据开展研究,开发个性化便民服务应用。充分利用公共云计算服务资源,在重点民生领域推进试点示范,推广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云服务。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0年底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27.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完善数据服务、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和金融、交通、能源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支持大数据安全软件产品研发生产,加强数据安全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2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出台具体方案或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大数据运用工作。要结合实际,推进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基础好、条件成熟的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

本方案实施工作由市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督促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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